伊克昭盟盟长印

来源: 时间:2018-05-23 17:01浏览量:3654

伊克昭盟盟长印。银质,铸造。虎纽,虎前肢伸直,后肢作蹲踞状。印面呈方形,边长10.5厘米,通高11厘米,重4102克。印面四周设朱文边框,印文以满、蒙两种文字镌刻,朱文,汉译为“伊克昭盟盟长印”,印章的虎纽两侧及前、后、左、右侧面上分别刻汉、满、蒙文“伊克昭盟盟长印”,“乾字壹百拾捌号”、“乾隆拾叁年四月制”、“礼部造”等铭文。银印盛放于红木雕龙镶银印盒中。此印系清朝皇帝授予伊克昭盟盟长的印信,为清廷对鄂尔多斯地区实行盟旗统治的实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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盟旗制度

清朝为了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,在中央设立了理藩院,专门管理蒙、藏、回等少数民族事务,并制定了《理藩院则例》,规定了统治蒙古地区的各项制度,在蒙古地区推行盟旗制度。在内蒙古地区保留蒙古王公世袭统治的各旗称内札萨克,各内札萨克是在重新调整或分封各封建主的牧地“爱玛克”和“鄂托克”的基础上编制起来的旗,旗是基本的军事、行政单位。旗设札萨克以管理旗务,是一旗最高的行政长官;旗又是清朝皇帝封给蒙古封建主的世袭领地,所以札萨克又是旗的领主。

清朝政府按照蒙古封建主的地位及对于清朝的功绩和效忠程度,授予他们新的爵位和品级。爵位分为亲王、郡王、贝勒、贝子、镇国公、辅国公等。按其爵位的高低,清政府依次授予优厚的俸禄。各旗札萨克定期分别集会、进行检阅,谓之会盟,会盟时清廷派大臣参加监督。盟长由各旗王公札萨克中选任,由中央政府批准任命。在盟旗之上,又设将军、都统、大臣加强对内属蒙古的管辖和统摄。

来源:鄂尔多斯博物馆